生命的責任是什麼?
一般人以為,自己的生命可以由自己支配,因此有一些人主張,基本的人權,就是尊重每一個人的個人自由。
但是,在自由的範疇之中,我們有活下去的自由,是不是也有自殺的自由?
「自殺是不是個人的自由?」這是值得商榷的問題。
另外,也有很多人認為,自己什麼也沒有,但是有一條命、有一個身體,所以可以用生命來做任何事情。
但是,這樣的觀念其實是有問題的!
感覺上,生命是個人的私事和私產,可以自作主張、自行支配、自我安排。
其實,任何個人的生命,都是家庭、社會、國家,乃至人類的公有財物。
因為我們從入胎、出生、被撫養、受教育、成長、結婚、生子、就業,乃至老病死亡,所接受的衣、食、住、行,管、教、養、衛……等,都受到來自於或私、或公、或古、或今、或有形、或無形的種種恩惠,因此我們有責任對家庭、社會,乃至全人類,做出相對的回饋,有義務要盡力奉獻。
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人在自殺之前,都會以內疚自責的口吻寫下遺書,表示愧對家人、親人、友人。
然而,既知愧對,就不應該自殺,自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,是極端自私的行為,更是一種懦弱幼稚的行為。
Orignal From: 生命的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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