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

3月起 飲料販賣機旁設回收筒

(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18日電)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,3月起飲料販賣機旁須設回收筒,回收民眾飲用完的飲料廢容器;若業者未設置,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環保署表示,為鼓勵民眾隨手做環保,已於今年1月4日公告,自3月1日起,業者應於有管理機構的公園、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設置的「飲料自動販賣機」50公尺範圍內,設置廢容器的資源回收設施,回收飲料廢容器。

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馬念和表示,國內保特瓶、玻璃瓶等回收已有相當成效,但經常發現飲料自動販賣機旁沒有方便的棄置空瓶、罐設施,形成回收漏洞,因此修正「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、設施設置、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」來規範。

至於連鎖飲料店的紙杯、塑膠杯等回收,馬念和說,已要求業者回收自家品牌的空杯,5月起,同樣須準備回收桶,無條件提供消費者投置廢容器。

環保署呼籲,相關業者做好因應措施,避免觸法。並請民眾配合不要將垃圾投入資源回收筒內,養成隨手做環保的生活習慣。若有任何資源回收的問題,可撥打資源回收專線:0800-085-717(您幫我清一清)或上資源回收網:http://www.recycle.epa.gov.tw查詢。10002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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